中科飞测: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
织管理和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
用于监事。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
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第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代其履行职务。第十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符合前款规定的上述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由监事会主席以
专人送达、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和主持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和决议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举手、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
通讯(含电话、语音、视频等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每1名监事有1票表决权。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第三十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第三十一条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
取列席人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委托人)姓
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保存10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
本规则,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半数”、“低于”,都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期限均不包含决议/会议/通知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当日。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