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4-15  华熙生物(688363)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0号丰铭国际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祁玉谦、吕瑜刚
联系电话010-56839300、021-389665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363.SH
注册资本481,085,277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辰大街678号
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辰大街678号
法定代表人赵燕
实际控制人赵燕
联系人李亦争
联系电话010-856706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9年10月24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11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19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11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培训情况保荐代表人于2020年3月13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岗位人员等进行了现场培训。
项目工作内容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督导期内,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2,248,954,425.00元,投资于“华熙生物研发中心提升改造项目”、“华熙天津透明质酸钠及相关项目”和“华熙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2,009,610,643.31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334,525,310.58元(含利息及理财收入,扣减手续费支出)。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2019-2022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违规使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形。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流通、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29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能够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熙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华熙生物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华熙生物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