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华 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辞任、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选连任,自股东会选举出新一届董事后自动离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连任,自董事会聘任出新一届高级管 理人员后自动离任。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不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解聘总经理,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意后 决定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理由,由董事会 决定解聘。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妥善 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定性,未交接或未完整交接导 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公司对其履职期间相关事项进行后续核查或发生其他未尽事宜的 后续安排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二条公司将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 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公司可视实际情况及岗位性质,决定是否对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启动离任审计,其中总经理因辞职或解聘离任时,应当接受离任审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查。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应当继续 履行,并向公司说明相关保障措施、预计完成时间等,若因离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而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以 及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