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云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7月修订)

查股网  2024-07-20  光云科技(688365)公司公告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第15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或买卖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2)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 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 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3)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5)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6)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7)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8)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 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4)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第15号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第15号指引》第九条规定情

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计划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在法

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由上交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