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丰明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是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公司董事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同步修订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王晓野(签字):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洪志良(签字):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赵歆晟(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