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丰明源: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3-119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
? 涉案的金额:无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
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不涉及公司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21号)。根据该判决书,就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矽力杰(杭州)”)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发明专利“具有可控硅调光器的LED驱动电路、电路模块及控制方法(专利号:
201710219915.5)”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159号行政判决,驳回矽力杰(杭州)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具体情况
(一)2019年7月2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初2663-2668号六起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
诉讼资料,矽力杰(杭州)起诉作为第一被告的公司产品存在侵犯其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民事起诉状》,矽力杰(杭州)起诉公司两款产品分别侵犯其“ZL201410200911.9”、“ZL201510320363.8”、“ZL201710219915.5”三项专利,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相关涉诉产品并销毁相关库存,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二)2019年8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矽力杰(杭州)未按时缴纳(2019)浙01民初2663-2664两起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剩余四起案件共牵涉矽力杰(杭州)作为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分别是名为:“LED线性恒流驱动电路”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10320363.8,涉及2665-2666号诉讼),以及名为:“具有可控硅调光器的LED驱动电路、电路模块及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710219915.5,涉及2667-2668号诉讼)。
(三)2019年11月15日,公司就上述两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5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665-2668号诉讼案件作出裁定,因公司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并获得受理,准许本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做出审查决定后再行审理。
(四)2020年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的名为:“具有可控硅调光器的LED驱动电路、电路模块及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
ZL201710219915.5,涉及2667-2668号诉讼)做出第45371号无效决定,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2020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的名为:“LED线性恒流驱动电路”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10320363.8,涉及2665-2666号诉讼)做出第46129号无效决定,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上述无效决定后,公司未进行上诉。专利权人矽力杰(杭州)就第45371号无效决定和第46129号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提起(2020)京73行初15159号行政诉讼和(2021)京73行初93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并重做上述无效决定。
(五)2021年9月26日,针对(2020)京73行初15159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矽力杰(杭州)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371号无效决定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与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六)2021年12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初2665号之一、2666号之一、2667号之一、2668号之一],认为原告矽力杰(杭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七)2022年7月25日,针对(2021)京73行初93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矽力杰(杭州)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6129号无效决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矽力杰(杭州)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交纳)。原告不服,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与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八)2023年7月28日,就原告针对(2021)京73行初9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201号),依法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并由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
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五、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之“(四)其他未决诉讼”,及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5日、2023年3月4日、2023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
二、诉讼判决情况
就原告针对(2020)京73行初15159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21号)。判决书表明:原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不涉及公司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