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丰明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5005弄3号9层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39,719,953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39,719,95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3.8402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3.840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黎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刘洁茜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已向董事会履行请假手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漪萌女士出席会议;财务负责人徐雯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39,719,953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39,719,953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 | 210,66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
2 |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210,66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陈程、钟离心庆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