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麟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370 证券简称:丛麟科技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12月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目录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4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5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6议案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7议案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8议案七: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议案 ... 19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2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三、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5)。
十四、特别提醒: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如有不适,请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
1、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6日14点00分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80号3楼多功能厅2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现场出席人员到会情况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五)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二)会议结束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1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单笔或相同标的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单笔或相同标的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4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5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6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第4.2.2条、第4.2.3条所列情况;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7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8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9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10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式、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重大合同、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11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12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13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4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为了保证本次章程修订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2023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
议案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TSE CHI WAI(谢志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相关各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序号 | 议案名称 |
5.01 | 《关于选举宋乐平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5.02 | 《关于选举邢建南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5.03 | 《关于选举朱龙德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5.04 | 《关于选举TSE CHI WAI(谢志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候选人简历及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现将此议案提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
议案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李若山、何品晶、刘建国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若山、何品晶、刘建国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和职责。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相关各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序号 | 议案名称 |
6.01 | 《关于选举李若山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6.02 | 《关于选举何品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6.03 | 《关于选举刘建国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候选人简历及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现将此议案提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
议案七: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杨丽、张翼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相关各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序号 | 议案名称 |
7.01 | 《关于选举杨丽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7.02 | 《关于选举张翼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候选人简历及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现将此议案提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