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测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72 证券简称:伟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因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方正承销保荐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平安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伟测”)、南京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伟测”)分别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78号),同意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180.27万股,发行价格为61.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4,064.8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346.8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717.9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0月21日审验出具“天健验字〔2022〕6-69号”《验资报告》。截至2024年7月19日,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
无锡伟测 | 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39920180800378858 | 133,156.52 |
南京伟测 | 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 320006600013002774567 | 54,918.99 |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2024年7月19日,公司、无锡伟测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平安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南京伟测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平安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公司、无锡伟测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平安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下称“甲方1”)、无锡伟测(下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平安证券(下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需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为规范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920180800378858,截止2024年7月19日,专户余额为13.3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牟军、吉丽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公司、南京伟测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平安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下称“甲方1”)、南京伟测(下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平安证券(下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需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006600013002774567,截止2024年7月19日,专户余额为5.4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牟军、吉丽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仅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除本协议约定的职责外,乙方对募集资金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无锡伟测、平安证券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南京伟测、平安证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