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科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26人调整为119人,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1,000.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00.0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
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
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7日,授予价格为5.00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黄寒梅、包群、陈代杰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