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科药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科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就盟科药业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04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8.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0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972.79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0564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创新药研发项目 | 92,202.90 | 90,901.00 |
2 | 营销渠道升级及学术推广项目 | 14,086.74 | 4,071.79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1,000.00 |
合计 | 126,289.64 | 95,972.79 |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MicuRx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简称“盟科美国”)为“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盟科美国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
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主体 | 增加后实施主体 |
1 | 创新药研发项目 | 盟科药业 | 盟科药业、盟科美国 |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成立时间 | 授权股本 | 已发行股本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盟科美国 | 美国加州 | 2007-6-12 | 100股 | 100股 | 盟科药业持股100% | 药物研发 |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后,公司将及时安排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盟科美国、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在前述事项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事宜的决策权,并办理上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除前述新增的实施主体,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投资内容等其他内容不存在变化。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盟科美国为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盟科美国为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新增前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陶泽旻 马致远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