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科药业: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73 证券简称:盟科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6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盟科药业”)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MicuRx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简称“盟科美国”)为“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04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8.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0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972.79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0564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募集资金净额,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创新药研发项目 | 92,202.90 | 90,901.00 | 90,901.00 |
2 | 营销渠道升级及学术推广项目 | 14,086.74 | 14,086.74 | 4,071.79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1,000.00 |
合计 | 126,289.64 | 124,987.74 | 95,972.79 |
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决定新增子公司盟科美国作为募投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
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主体 | 增加后实施主体 |
1 | 创新药研发项目 | 盟科药业 | 盟科药业、盟科美国 |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授权财务负责人对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成立时间 | 授权股本 | 已发行股本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盟科美国 | 美国加州 | 2007-6-12 | 100股 | 100股 | 盟科药业持股100% | 药物研发 |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盟科美国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
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