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来德: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毅)

查股网  2024-04-19  奥来德(688378)公司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毅)

本人作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重点关注行业发展及公司经营情况,有效赋能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赵毅,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自1994年至今历任吉林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19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三)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中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5次,股东大会2次。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结合自身专业背景,认真审议相关议案,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审慎发表独立意见。2023年,除须回避表决的事项外,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和所

做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审议及披露程序,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赵毅151500否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3年,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提名委员会1次,本人均按时参加,无缺席情况。作为专门委员会委员,本人秉承独立、客观的态度,在充分了解议案的基础上,审慎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保障。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依据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意见,及时修订内部治理制度。根据制度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外投资主体的议案》,针对上述事项,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度,公司不涉及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内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在年审期间,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审计计划、审计范围、重点审计事项及审计结果等进行了及时、有效地沟通,确保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切实维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利用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多次实地考

察;同时,通过电话、会谈等方式与董监高针对公司财务状况、薪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生产经营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次数超过10次。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履职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在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召开前,我对会议议案的问询,均得到了全面、及时地回复。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3年,本人从有利于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地独立意见,对加强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针对上述事项,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及签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外投资主体的议案》,关联董事轩景泉、王艳丽、詹桂华、马晓宇回避表决。针对上述事项,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调整对外投资主体,不涉及新增投资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公司及相关方的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针对上述事项,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审计团队严谨、专业,在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原董事孟丽于2022年12月2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3年11月2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汪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针对上述事项,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被提名人汪康先生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针对上述事项,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所在地区的薪酬水平等各方因素,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针对数量及价格调整事宜,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本次调整事宜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针对预留部分授予事项,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3、公司确定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调整公司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本次调整事宜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针对作废处理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本年度,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责,利用所从事研究方向与公司主营业务的高度相关性,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技术性参考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2024年,我将继续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全面关注公司发展,

认真学习监管文件,提升履职能力,为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及治理水平的提升发挥积极作用。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赵毅

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