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半导: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80 证券简称:中微半导 公告编号:2024-042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三路 91 号前海金融中心 T1 栋 21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23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22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258,085,29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258,085,29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4.706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4.7060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57,852,658 | 99.9098 | 192,726 | 0.0746 | 39,906 | 0.0156 |
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57,883,478 | 99.9218 | 145,045 | 0.0562 | 56,767 | 0.0220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 | |||||
普通股 | 257,895,616 | 99.9265 | 128,871 | 0.0499 | 60,803 | 0.0236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710,476 | 88.0278 | 192,726 | 9.9184 | 39,906 | 2.0538 |
2 |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741,296 | 89.6139 | 145,045 | 7.4645 | 56,767 | 2.9216 |
3 | 关于修订《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1,753,434 | 90.2386 | 128,871 | 6.6322 | 60,803 | 3.1292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2、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议案 1、2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萍、彭路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