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半导: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6年3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简称 | 中微半导 |
| 证券代码 | 688380.SH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三路91号景兴海上大厦2101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三路91号景兴海上大厦2101 |
| 法定代表人 | 杨勇 |
| 董事会秘书 | 吴新元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10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86元,共计募集资金194,418.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81,650.0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73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予以专户储存。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中微半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中微半导持续督导工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5年12月31日,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5年12月31日止,保荐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中微半导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中微半导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2,780万元;于2024年2月24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初步核算公司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2,783.43万元。2024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由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及将对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划分为非经常性损益,公司对前期业绩快报中的利润
数据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归母净利润为-2,182.43万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2,194.85万元。据此测算,公司业绩预告预计的归母净利润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为21.04%,业绩快报修正前预计的归母净利润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为21.15%,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公司因上述2023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到了深圳证监局监管关注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针对该问题,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勤勉履行职责,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会计核算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公司因2023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到了深圳证监局监管关注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勤勉履行职责,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会计核算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中微半导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2026年3月27日
周鹏
2026年3月27日谢锐楷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2026年3月27日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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