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方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方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益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5,000,000股,并于2022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575,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75,506,98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9,493,01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投资入股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9月17日)起36个月。限售股股东27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03,808,2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053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述限售股将于2023年9月1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有关承诺如下:
1、HH SPR-XIV HK Holdings Limited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若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及上市,则对于本企业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投资入股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LAV Apex Hong Kong Limited、LAV Alpha Hong Kong Limited、LAVInventis Hong Kong Limited、苏州礼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对于本企业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历次投资入股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价格依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OAP III (HK) Limited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对于本企业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投资入股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
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手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博山投資有限公司、上海丰端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QM151 LIMITED、Janchor Partners Pan-Asian MasterFund、AIHC Master Fund、厦门德屹长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经纬创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嵊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易方慧达创业投资(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易方致达创业投资(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佳添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为“上海佳添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信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osmic Warrior (HK) Limited、招银成长贰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成长共赢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王水表、张敬伟、吴园园、裘安琪、王晓凤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对于本企业/本人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本人投资入股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得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股票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股票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03,808,205股,限售期为自投资入股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9月17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2023年9月17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HH SPR-XIV HK Holdings Limited | 33,113,839 | 5.7589% | 33,113,839 | 0 |
2 | QM151 LIMITED | 6,438,802 | 1.1198% | 6,438,802 | 0 |
3 | Janchor Partners Pan-Asian Master Fund | 6,438,802 | 1.1198% | 6,438,802 | 0 |
4 | AIHC Master Fund | 6,438,802 | 1.1198% | 6,438,802 | 0 |
5 | 易方致达创业投资(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70,871 | 1.0558% | 6,070,871 | 0 |
6 | LAV Inventis Hong Kong Limited | 5,224,627 | 0.9086% | 5,224,627 | 0 |
7 | 北京经纬创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599,144 | 0.7999% | 4,599,144 | 0 |
8 | 厦门德屹长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99,144 | 0.7999% | 4,599,144 | 0 |
9 | 易方慧达创业投资(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99,144 | 0.7999% | 4,599,144 | 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0 | Cosmic Warrior(HK) Limited | 4,599,144 | 0.7999% | 4,599,144 | 0 |
11 | 上海嵊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219,400 | 0.5599% | 3,219,400 | 0 |
12 | OAP III (HK) Limited | 3,200,085 | 0.5565% | 3,200,085 | 0 |
13 | 苏州礼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127,417 | 0.5439% | 3,127,417 | 0 |
14 |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759,486 | 0.4799% | 2,759,486 | 0 |
15 | 王水表 | 1,839,658 | 0.3199% | 1,839,658 | 0 |
16 | 珠海佳添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39,658 | 0.3199% | 1,839,658 | 0 |
17 | 博山投資有限公司 | 1,287,762 | 0.2240% | 1,287,762 | 0 |
18 | 招银成长贰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58,984 | 0.2016% | 1,158,984 | 0 |
19 | 青岛信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19,828 | 0.1600% | 919,828 | 0 |
20 | LAV Apex Hong Kong Limited | 870,768 | 0.1514% | 870,768 | 0 |
21 | 上海丰端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9,914 | 0.0800% | 459,914 | 0 |
22 | 张敬伟 | 435,999 | 0.0758% | 435,999 | 0 |
23 | LAV Alpha Hong Kong Limited | 435,389 | 0.0757% | 435,389 | 0 |
24 | 珠海市成长共赢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28,775 | 0.0224% | 128,775 | 0 |
25 | 裘安琪 | 921 | 0.0002% | 921 | 0 |
26 | 王晓凤 | 921 | 0.0002% | 921 | 0 |
27 | 吴园园 | 921 | 0.0002% | 921 | 0 |
合计 | 103,808,205 | 18.0536% | 103,808,205 | 0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1 |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 | 103,808,205 |
合计 | 103,808,205 |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