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科移动: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八月
3-1-1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本保荐人”)接受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信科移动”)委托,担任其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本保荐人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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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王祎婷和赵煦峥。
保荐代表人王祎婷女士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2004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有理工光科(证券代码:300557.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赛恩斯(证券代码:688480.SH)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湖北宜化(证券代码:000422.SZ)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王祎婷女士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3年内曾担任湖北宜化(证券代码:000422.SZ)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保荐代表人赵煦峥女士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2004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有理工光科(证券代码:300557.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赵煦峥女士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徐恺先生。
徐恺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了多家企业IPO辅导改制工作和沧州明珠(证券代码:002108.SZ)控制权收购项目财务顾问,具有丰富完整的投资银行项目经验和项目运作能力。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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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强、吕稳超、冯晓华、姚悦。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CICT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 股票简称 | 信科移动 |
| 股票代码 | 688387.SH |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成立日期 | 1998年12月29日 |
| 上市时间 | 2022年9月26日 |
| 注册资本 | 3,418,750,000元 |
| 注册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邮科院路8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孙晓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714508850F |
| 联系电话 | 027-87694415 |
| 公司网站 | www.cictmobile.com |
| 经营范围 | 通信系统及终端、仪器仪表、电子信息、电子技术、自动化技术、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开发销售应用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网、支撑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通信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代理进出口;防雷设计与施工;交通机电设施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交通机电设施产品的销售;汽车电子产品设计、研发、制造;通信类杆或塔的生产制造及安装(国家规定凭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方可经营)。 |
(二)发行人的最新股权结构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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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比例(%) |
| 1 |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401,972,800 | 41.01 |
| 2 | 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38,027,200 | 18.66 |
| 3 | 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 | 206,145,000 | 6.03 |
| 4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62,453,201 | 1.83 |
| 5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赢国证商用卫星通信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32,230,706 | 0.94 |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高端装备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6,329,661 | 0.77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5,810,331 | 0.75 |
| 8 |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嘉富泽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260,000 | 0.45 |
| 9 | 高如田 | 9,950,000 | 0.29 |
| 10 |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8,933,871 | 0.26 |
| 合计 | 2,427,112,770 | 70.99 | |
(四)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 363,131.28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
|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净额(万元) |
| 2022年9月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401,132.53 | |
| 合计 | 401,132.53 | ||
|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 | - | ||
|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 605,613.07万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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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06.30 | 2025.12.31 | 2024.12.31 | 2023.12.31 |
| 资产总计 | 1,417,726.33 | 1,390,381.73 | 1,373,577.19 | 1,443,765.24 |
| 负债合计 | 812,113.26 | 778,050.18 | 734,210.36 | 776,846.67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595,422.28 | 599,788.10 | 627,691.95 | 655,813.24 |
| 少数股东权益 | 10,190.79 | 12,543.45 | 11,674.87 | 11,105.32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05,613.07 | 612,331.55 | 639,366.83 | 666,918.56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6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253,953.08 | 614,506.93 | 649,119.79 | 784,841.14 |
| 营业利润 | -5,773.78 | -20,940.57 | -18,755.14 | -35,557.15 |
| 利润总额 | -5,926.65 | -21,096.17 | -18,447.87 | -34,236.89 |
| 净利润 | -5,774.91 | -26,086.37 | -27,294.27 | -35,090.11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422.26 | -26,954.95 | -27,863.83 | -35,731.33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6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369.11 | 59,842.18 | 70,268.00 | -84,245.09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0,477.93 | 13,026.25 | -83,228.20 | -15,672.27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31.78 | -22,219.15 | -48,109.64 | -51,673.13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1,412.76 | -918.37 | 1,348.95 | 734.21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164.28 | 49,730.91 | -59,720.89 | -150,856.29 |
4、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6.6.30/ 2026年1-6月 | 2025.12.31/ 2025年度 | 2024.12.31/ 2024年度 | 2023.12.31/ 2023年度 |
| 流动比率 | 1.69 | 1.76 | 1.70 | 1.90 |
| 速动比率 | 1.48 | 1.56 | 1.48 | 1.60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7.28% | 55.96% | 53.45% | 53.81%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5.80% | 26.11% | 25.51% |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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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指标 | 2026.6.30/ 2026年1-6月 | 2025.12.31/ 2025年度 | 2024.12.31/ 2024年度 | 2023.12.31/ 2023年度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0.88 | 1.11 | 1.16 | 1.48 |
| 存货周转率(次) | 2.64 | 3.22 | 2.74 | 2.85 |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1.74 | 1.75 | 1.84 | 1.92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6 | 0.18 | 0.21 | -0.25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02 | 0.15 | -0.17 | -0.44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21.21% | 20.86% | 19.70% | 17.55% |
注: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半年度已年化;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账面价值,半年度已年化;每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实收股本;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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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26年4月27日,经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书面审核,审议通过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立项申请;2026年4月29日,项目立项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质控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2、2026年5月25日至5月29日,质量控制部门派出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底稿验收。2026年6月12日,质量控制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本项目报送风险管理部。
3、2026年6月17日,风险管理部对本项目履行了问核程序。
4、2026年6月18日,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7人。会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5、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负责人确认。
6、发行人原拟以2025年12月31日作为申报基准日进行申报。因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未能如期取得,无法如期申报。项目组后续补充2026年1-6月数据并更新报告期,以2026年6月30日为申报基准日,并发起内核会后事项审核流程,根据内核委员提出的补充审核问题对内核报告相关问题进行更新调整。7名内核委员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意见并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文件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7、2026年8月,信科移动202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报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内核结论意见
内核机构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将发行申请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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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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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保荐人同意推荐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26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2026年8月21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6〕215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总体方案。
(三)2026年8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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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符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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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且募集资金规模及募集资金投向均经过合理论证,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4、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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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未对发行对象做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未直接或间接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2、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
3、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70,000万股(含本数),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48%。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2022年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十八个月内,不存在申请增发、配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况。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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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6号指引》”)中关于“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的认定标准要求,公司具有轻资产、高研发的特点,且满足《6号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符合《6号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公司作为科创板上市公司,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综合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研发支出,本次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属于《6号指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具体说明参见募集说明书“第三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2)公司符合《6号指引》第三条关于轻资产的认定标准
截至2025年末,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固定资产 | 102,247.08 |
| 在建工程 | 27,623.34 |
| 使用权资产 | 2,355.78 |
| 土地使用权 | 8,905.26 |
| 长期待摊费用 | 339.27 |
| 投资性房地产 | 4,27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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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合计 | 145,748.85 |
| 总资产 | 1,390,381.73 |
| 占总资产比重 | 10.48% |
截至2025年末,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低于20%,符合《6号指引》中第三条规定的“轻资产”认定标准,即“公司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
(3)公司符合《6号指引》第四条关于高研发投入的认定标准
公司始终坚持研发驱动的发展模式,持续保持高强度研发投入水平。2023年至2025年,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平均值 |
| 研发投入 | 128,166.22 | 127,865.37 | 137,725.98 | 131,252.52 |
| 营业收入 | 614,506.93 | 649,119.79 | 784,841.14 | 682,822.62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 20.86% | 19.70% | 17.55% | 19.22% |
|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总额 | 393,757.57 | |||
2023年度至2025年度,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19.22%,超过15%,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总额为393,757.57万元,超过30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达1,898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45.08%,占比不低于10%。因此,公司研发投入及研发人员情况符合《6号指引》第四条规定的“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即“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者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一年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6号指引》规定的“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公司是移动通信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需要持续进行大量的资金及人力投入,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需求。本次募投项目用于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属于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方向。本次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超过募集资金总额30%的部分将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符合《6号指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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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四、关于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五、保荐人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尚未盈利及持续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5,731.33万元、-27,863.83万元、-26,954.95万元和-3,422.2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金额分别为-56,605.61万元、-42,682.19万元、-40,728.45万元和-4,793.49万元,均为负值。
公司所处的移动通信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行业,该行业的基本特征是研发投入高、研发周期长、技术性强、研发风险高等,每一代移动通信技术都需要大额的资金投入以实现通信标准、底层核心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及后续商业化等过程。如果未来发生市场竞争加剧、宏观经济和通信产业的景气度下行、通信运营商削减资本性支出预算或公司不能有效提升市场份额等情形,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盈利压力,公司未来一定期间内仍存在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2、收入持续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6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三大运营商。2024年末,我国5G基站数量达到425.1万个,比上年末净增87.4万个;2025年末,5G基站总数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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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8万个,比上年末净增58.8万个,增速相较2024年放缓。5G基站新增建设量连续第二年下滑,三大运营商的资本开支金额持续下降,5G网络建设规模扩张期基本结束。与此同时,三大运营商的投资重心逐步向AI、算力网络、卫星互联网等新技术领域倾斜,传统5G网络建设投资规模呈结构性收缩态势。受5G网络建设进入下行期及运营商缩减投资规模和调整投资结构影响,2024年、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下滑17.29%、5.33%。未来,若5G基站新增建设量继续下滑、三大运营商持续降本增效、压缩传统网络建设投资并向AI、算力、卫星互联网等新兴领域加速转移,导致公司传统业务市场需求进一步萎缩,且公司在卫星互联网等领域的业务拓展未能有效补充,公司将存在营业收入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作为国内专业的移动通信网络部署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客户主要集中于通信运营商,并且主要集中在第一大客户。移动通信行业客户集中度较高与行业特点密切相关,公司目前以参与通信运营商的“集中采购”项目为主,业务获取效率相对较高。但是未来若通信运营商客户的发展战略或经营计划发生调整而导致“集中采购”规模不及预期,或公司不能及时根据客户采购政策的变化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可能导致公司中标份额或中标项目盈利水平下降,从而给公司的业务拓展和经营业绩带来一定风险。
4、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空天地一体化移动通信产业化项目”“空天地一体化移动通信研发项目”“6G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移动通信行业(特别是卫星互联网行业)的技术迭代、产品升级、市场需求等密切相关。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谨、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技术研发方向不能顺应市场需求变化趋势、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产品技术水平无法满足客户要求,将可能导致募投项目建设周期延长或项目实施效果低于预期,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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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结合当前行业发展趋势、业务发展战略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分析及论证,并在人员储备、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周期较长,期间若宏观政策环境、行业竞争格局、核心技术路线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下游客户卫星组网进度不及预期、或公司未能获得预期的目标市场份额,则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可能无法实现,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应收款项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净额分别为549,597.05万元、522,008.62万元、534,910.04万元和584,076.5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8.07%、38.00%、38.47%和41.20%。公司客户主要为通信运营商等大型国企,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对公司资产质量以及财务状况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公司作为中国信科的核心控股子公司,以“驱动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成为万物互联的无限沟通引擎”为企业愿景,以“致力于无处不在的移动通信能力,造福人类社会”为战略使命,承担移动通信领域科技创新与产业支撑责任。未来,公司将持续强化“支撑国家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自主可控、保障国家移动通信网络空间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赋能千行百业无线应用数智化转型升级”三大核心任务,持续提升全球移动通信标准话语权和重要影响力,引领移动通信发展的原创技术创新能力、空天地一体化的移动通信全栈产业能力、科改标杆示范的企业治理能力,致力于成为兼具国家战略担当与市场化运营能力的世界一流移动通信企业,在支撑国家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自主可控、保障网络空间安全的同时,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公司坚持以空天地一体化移动通信技术、产品、服务和应用为主航道,统筹推进系统设备、天馈及配套、技术服务、行业应用四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公司将聚焦6G、AI原生网络、卫星互联网等前沿技术研发,致力于提升市场份额与行业地位;拓展行业市场与海外市场,构建国内运营商、国际市场和行业专网协同并进的发展格局,打造可持续发展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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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能,在服务国家战略中实现企业价值提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公司紧抓移动通信代际演进与空天地一体化融合发展机遇,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核心技术优势、实现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关键举措。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仅能够确保公司在未来6G国际标准制定中占据重要地位,获取关键知识产权,显著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壁垒,更能将技术领先优势快速转化为具备市场竞争力的系列化产品与解决方案,为公司长期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同时,本次募集资金补充了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进而提升经营稳健性,有助于公司落实发展战略,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进而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等规定,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聘请了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申报文件咨询及制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
经本保荐人核查,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相关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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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 项目协办人: | |||
| 徐 恺 | |||
| 保荐代表人: | |||
| 王祎婷 | 赵煦峥 |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 王明希 | |||
| 内核负责人: | |||
| 孙艳萍 | |||
| 保荐业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
| 王明希 | |||
| 董事长: | |||
| 张翼飞 | |||
保荐人(盖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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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现授权王祎婷、赵煦峥担任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王祎婷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3年内曾担任湖北宜化(证券代码:000422.SZ)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赵煦峥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王祎婷、赵煦峥在担任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后,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签署该项目的资格。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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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王祎婷 | 赵煦峥 |
| 法定代表人: | |
| 王明希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