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门科技: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的核查意见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因232名激励对象期满未行权、27名激励对象离职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3,532,115份,因23名激励对象离职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计1,090,000份,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220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165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3,532,115份,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计1,090,000份;同意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220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同意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165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4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刘 敏 | 杨 军 | 张琪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