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成超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查股网  2023-12-23  骄成超声(688392)公司公告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的成员可以为非公司董事成员。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委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