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必平: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2-16  安必平(688393)公司公告

公司代码:688393 公司简称:安必平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3年12月

目录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

议案一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6

议案二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5

议案三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8

议案四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0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并确认参会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提前到股东大会签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

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1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1名股东代表、1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5日14: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信街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

5、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审议会议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蔡向挺先生
2.02蔡幸伦女士
序号议案名称
2.03梁宗胜先生
2.04邓喆锋先生
2.05陈绍宇先生
2.06王海蛟先生
3《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彭文平先生
3.02吴翔先生
3.03吴红日先生
4《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彭振武先生
4.02林上灿先生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会议结束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规范化治理需要,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一: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以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当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七)《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八)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九)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九)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五条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拟候任的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5日

议案二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需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蔡向挺先生、蔡幸伦女士、梁宗胜先生、邓喆锋先生、陈绍宇先生、王海蛟先生等 6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董事任职资格,其简历详见附件二。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蔡向挺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预防医学学士。1985年7月至2005年8月,曾任职于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康达发展公司、广州正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海南益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正和药业有限公司。1999年3月创立广州市康顺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5年7月创立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11月至今任广州市凯多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年1月至今任广州安思健行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兼任广州安必平自动化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广州安必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安必平(广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安必平(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富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幸伦女士,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13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专业,2014年毕业于香港浸会大学国际新闻专业。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证券事务专员。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于广州市达安创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于万联广生投资有限公司任投资副总监。2021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任广州安思健行投资有限公司经理。现兼任安必平(广东)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上海安必平诊断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市达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广州检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梁宗胜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临床医学学士。2002年10月至2005年10月,任职于广州市蓝雅信仪器设备有限公司。2005年11月至今,历任公司销售经理、销售总监、董事。现兼任安必平(广州)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西安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西安安必平医学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安徽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武汉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邓喆锋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商管理专业。2005年4月至2009年7月任职于广州市康顺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7月至今,历任公司销售经理、市场经理、市场总监、监事、监事会主席。现兼任广州复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安必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州秉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医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湖南安必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安必平(重庆)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安必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病理能力建设与诊断中心总监、产品与市场中心总监。

陈绍宇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2003年1月至2007年7月、2009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职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至2013年6月就读于中山大学,攻读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硕士和博士学位。2011年10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人类基因诊断产品事业部总监、研究院院长。现兼任北京安必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普希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研究院院长。

王海蛟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理学、工商管理硕士。2006年7月至2014年5月,曾任职于博阳生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合纵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龙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4年7月至今,任职于上海高特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现兼任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辰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和合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博奥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尤里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鑫诺美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华银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尤里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重庆高特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苏州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公司董事。

议案三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即将届满,需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彭文平先生、吴翔先生、吴红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彭文平为会计专业人士。任期自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其简历详见附件三。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彭文平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会计专业教授。2003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西方经济学专业。2003年9月至2013年11月在华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经济系任职,历任助教、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现任华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教授。

吴翔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1991年1月至1996年7月曾任职于江西财经大学经济法教师。1996年8月至2004年1月曾先后任职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2004年2月至今任职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现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伙大会主席职务。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红日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毕业于湖南大学财务管理专业。1998年7月至2007年3月,曾先后任职于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巨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至2016年9月,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总监、执行总经理;2013年作为保荐人主持负责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项目;2016年10月至2020年4月,曾任职于卡博特高性能材料(深圳)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顺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1年3月到2022年5月在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行工作。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议案四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即将届满,需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同意提名彭振武先生、林上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简历详见附件四。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四: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彭振武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临床医学专业。1999年9月至2005年5月任株洲市三三一医院病理医生。2005年6月至2009年9月在北京新顺福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制片、阅片及培训工作。2009年9月至今任公司LBP产品部总监。2020年1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LBP产品部总监。

林上灿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生物医学工程专业。执业药师。2002年7月至2004年9月任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固体口服制剂车间副主任。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任漳州市新城济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固体口服制剂车间主任。2005年10月至2010年3月任广东宏远集团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部办公室科员。2010年3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质量部体系主管、注册组主管、注册部经理、技术转化中心经理。现任技术转化中心注册经理。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