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必平: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30  安必平(688393)公司公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9号),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安必平”)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30.56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1,327.0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332.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994.55万元。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必平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保荐代表人李运、胡涛
联系电话020-88831255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393
注册资本9,356.77万元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风信路科信街2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风信路科信街2号
法定代表人蔡向挺
实际控制人蔡向挺
董事会秘书侯全能
联系电话020-3229999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8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民生证券作为安必平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安必平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安必平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民生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安必平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指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

1、与发行人签署督导协议,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及相应工作计划;

2、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督导公司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5、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8、结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督导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积极学习最新规则。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和已支付发行费用及置换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2020年9月2日,公司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投资金额为10,049.22万元,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置换金额为8,296.50万元。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25.13万元,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721.63万元。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安必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和已支付发行费用及置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的情况

2022年9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基于肿瘤伴随诊断技术平台的应用开发项目”,预计投资额3,675.00万元,拟全部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

2022年10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病理数字化和智能化应用开发项目”,预计投资额6,350.00万元,其中拟使用超募资金4,300.00万元。

保荐机构对安必平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三)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0年9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021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2023年8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保荐机构对历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