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新材: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
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汪美兰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汪美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汪美兰:
经查,你担任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董事期间,你名下证券账户于2024年4月17日合计卖出赛特新材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000张,并于当天买入赛特新材可转债2,000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关于董事交易公司可转债因误操作触发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说明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
汪美兰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汪美兰女士承诺将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并在执行过程中反复核对确认,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义务,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汪美兰女士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福建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公司后续进一步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涉及公司,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规范运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汪美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