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20  凌云光(688400)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90,000,000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并于2022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2年8月4日全额行使,对应新增发行股数1,350,000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0,35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463,500,000股,不考虑转融通业务的影响,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80,193,79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2.0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3,306,207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7.97%。

2023年1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的4,090,998股限售股上市流通;2023年7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的13,366,817股及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的97,172,174股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名,限售期为自本次上市流通股东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两个锁定期限中孰长者为限),即自工商变更之日(2020年7月28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4,375,93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2591%,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7月2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含超额配售选择权行权)后总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为463,500,000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联裕展”)的承诺

(1)富联裕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两个锁定期限中孰长者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

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富联裕展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本企业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企业与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应按届时的规定执行。”

(二)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米基金”)的承诺

“1、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两个锁定期限中孰长者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本机构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后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4,375,93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2591%,限售期为自本次上市流通股东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两个锁定期限中孰长者为限),即自工商变更之日(2020年7月28日)起3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28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富联裕展20,313,2814.3826%20,313,281-
2小米基金4,062,6530.8765%4,062,653-
合计24,375,9345.2591%24,375,934-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24,375,934自本次上市流通股东在公司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即公司工商变更之日(2020年7月28日)起36个月
合计24,375,934-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述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凌云光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张军锋 李剑平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