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公司”)股东王文涛、印永强(上述2名股东以下合称“转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凌云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转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3年7月6日,中金公司收到转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于2023年7月7日完成全部转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转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王文涛
(1)基本情况
王文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2223281974********。
(2)王文涛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王文涛非凌云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凌云光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在特定期间不得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的规定。
(4)王文涛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王文涛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2、印永强
(1)基本情况
印永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102221972********。
(2)印永强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印永强非凌云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凌云光总经理助理,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在特定期间不得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的规定。
(4)印永强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印永强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金公司对转让方身份证明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获取转让方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要求的主体资
格,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在特定期间不得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的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王文涛、印永强符合参与本次凌云光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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