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就英才基金借款相关事项出具的《关于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姚毅、顾宝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姚毅、顾宝兴: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提供人民币 300万元用于购房,顾宝兴于2023年12月26日按3%的年利率归还拆借资金,本息合计人民币301.4014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毅、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英才基金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英才基金政策及使用情况予以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已组织制定英才基金借款管理制度,并增加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控制点,后续将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进一步强化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