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阅读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管理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资金置换、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等事宜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已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情况、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股东长远利益,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关联租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四、关于《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正常、持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薪酬水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服务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近年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执业
准则,勤勉尽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要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3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梁新清 李玉周 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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