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阅读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或部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梁新清 李玉周 杨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