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査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2023年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1月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王琳、颜利燕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7日
(四)现场检査人员:王琳、颜利燕、刘诗韵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及研发开展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查阅公司2023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以及公司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3、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资料;
5、查阅公司2023年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查阅公司2023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7、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路维光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合理对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范围审批程序、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并能够有效实行;公司已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合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3年历次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会文件以及2023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等相关资料,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月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2023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3年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抽取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内部审批资料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公司2023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公司2023年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查看了公司员工花名册,了解了公司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内,(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暨核心技术人员林伟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任职务,离职后,林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林伟先生已与公司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公司研发团队具备后续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能力,其离职不会对公司技术优势及核心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2)公司董事蒋威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任职务,辞职后,蒋威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及
子公司的任何职务;(3)根据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因而公司董事会对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由担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的刘鹏先生变更为董事孙政民先生。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均正常进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于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路维光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同时,提请路维光电关注其新设的共青城路维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后续经营管理状况,加强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切实降低投资风险,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时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在2023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路维光电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琳颜利燕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