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路维光电2023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路维光电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6.51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1,891,079股,占公司总股本193,333,720股的比例为0.9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2024年4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召开日),公司总股本193,333,72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1,891,07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4,989,020.64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将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公司拟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公司总股本数量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93,333,72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1,891,079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91,442,641股,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
以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的前一交易日(2024年5月30日)收盘价格26.55元/股计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即191,442,641×0.235÷193,333,720=0.2327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即191,442,641×0÷193,333,720=0。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现金红利)÷(1+虚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6.55-0.2327)÷(1+0)=26.3173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6.55-0.235)÷(1+0)=26.3150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即
|26.3150-26.3173|÷26.3150=0.01%,小于1%。因此,公司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提交之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公司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在提交本业务申请至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期间,不实施可能导致股本总额、证券类别、回购账户内股份数量等发生变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回购、股份注销、股权再融资实施、限售股解禁上市、股份性质变更、股权激励股份的登记、可转债开始转股等。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16日分别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公司总股本数量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 琳 颜利燕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