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1、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填写《合肥新汇成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将上述申请文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
2、公司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3、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出现本条第2项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 | 申请部门 | ||
事件类型 | □暂缓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申请原因或依据 | |||
是否已提交《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 | 内幕知情人员是否已全部签署《保密承诺函》 | □是 |
□否 | □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 |||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 □同意 | 签字: | |
□不同意 | |||
董事长 审批意见 | □同意 | 签字: | |
□不同意 |
附件二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公司关系(注1) | 所属单位 | 职务 | 知情内幕信息方式(注2) | 知情内幕信息内容(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
1、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三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本人 (证件号码: )作为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