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http://ddx.gubit.cn  2023-09-13  中信博(688408)公司公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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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本机构”)接受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发行人”、“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发行保荐书中所使用的词语释义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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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3

三、发行人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8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核意见 ...... 9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11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 13

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4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4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 14

三、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 18

四、关于发行人主要风险的提示 ...... 19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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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安信证券委派尹泽文先生、郑旭先生作为中信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尹泽文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尹泽文先生,保荐代表人,会计硕士,注册会计师(CPA),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现为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副总裁。曾参与或负责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408)、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03)、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022)、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3115)、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5098)的IPO及持续督导工作;参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参与或负责雷利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新三板挂牌及持续督导工作,以及其他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等。

2、郑旭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郑旭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CPA)、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现为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2007年至2011年,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首发上市审计工作;2011年11月至今,就职于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曾参与或负责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408)、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0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822)、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609)、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603214)的IPO工作;参与或负责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工作、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以及其他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等。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毛凌馨,其他项目组成员有:李毳、戴磊、吴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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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浩、张磊、袁旭睿。

项目协办人毛凌馨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毛凌馨,女,金融工程硕士,现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曾参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408)、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03)的IPO及持续督导工作;汇纳科技(300609)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嘉澳环保(603822)公开增发股票工作;东方日升(300118)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以及其他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等。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rctech Solar Holding Co., Ltd.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20日(2016年6月2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35,819,480元
法定代表人蔡浩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信博
股票代码688408
上市日期2020年8月28日
注册地址昆山市陆家镇华阳路190号
办公地址昆山市陆家镇华阳路190号
邮编215300
董事会秘书刘义君
电子邮箱investor.list@arctechsolar.com
电话0512-57353472-8088
传真0512-57353473
经营范围新能源材料、新能源产品研发及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销售、安装、调试及维护;太阳能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光伏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调试及维护;锂电池、减震器、有色金属、塑料制品、电线电缆、桥架、阀门的销售;软件的开发及销售;金属制品、五金配件的生产、加工、销售;光伏设备租赁,自有厂房及设施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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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数量(万股)比例(%)数量(万股)比例(%)
已流通股份7,304.275153.787,304.275141.37
流通受限股份6,277.672946.2210,352.257358.63
合计13,581.9480100.0017,656.5324100.00

注:本次发行后股份数量根据本次发行数量上限4,074.5844万股测算。

(三)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
1蔡浩5,089.367937.47流通受限股份
2苏州融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43.25336.21流通受限股份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72.96953.48流通A股
4苏州中智万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4.65172.46流通受限股份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32.94162.45流通A股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29.02072.42流通A股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64.42661.21流通A股
8易方达泰丰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5.86981.15流通A股
9易方达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险-易方达基金国寿股份均衡股票型组合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出售)154.50481.14流通A股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53.75581.13流通A股
合计8,030.761759.13-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情况、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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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发行时间发行类别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12020年8月2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43,145.90

注: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股本及注册资本相应增加至13,581.9480万元。

(五)发行人报告期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现金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当年分配现金股利金额1,358.19407.155,835.77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43.091,503.2328,549.13
现金股利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30.5727.0820.44

2、发行人报告期净资产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净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截止日净资产
12020年12月31日248,228.67
22021年12月31日244,271.92
32022年12月31日249,931.10
42023年06月30日259,501.04

(六)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会计数据如下表所示: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06.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资产总计654,192.25559,235.89516,320.07466,359.45
负债合计394,691.22309,304.79272,048.15218,130.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59,134.51249,543.22244,027.89248,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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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合计259,501.04249,931.10244,271.92248,228.67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192,130.66370,259.09241,535.88312,860.47
营业成本161,636.73324,190.46213,177.03247,704.41
营业利润11,463.303,346.25135.5833,471.21
利润总额11,473.343,436.18522.5633,639.23
净利润9,575.914,563.061,561.7928,549.4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808.084,443.091,503.2328,549.1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419.281,320.30-3,670.2025,190.4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285.42-24,769.8312,349.5140,784.3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643.5120,262.33-24,314.75-80,245.0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324.7924,531.585,903.93127,791.60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494.34438.62-429.84-1,208.5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538.9620,462.69-6,491.1587,122.30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3.06.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流动比率(倍)1.431.511.571.98
速动比率(倍)1.021.241.291.8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7.0945.6647.7041.77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60.3355.3152.6946.77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827.336.905.04
存货周转率(次)1.434.244.089.6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61-1.830.9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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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781.51-0.486.42
利息保障倍数(倍)13.304.511.8361.51
综合毛利率(%)15.8712.4411.7420.8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20.330.112.5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20.330.112.52

注:除特别说明外,上述指标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9、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43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计算而得。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安信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其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参与中信博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截至2023年6月30日,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35.7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00%。该情形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安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保荐机构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安信证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包括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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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核意见

安信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有:项目组现场尽职调查;召开立项会议评审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判断其保荐及承销风险,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提示和论证,并进行立项表决;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对项目现场工作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内核委员审阅;召开内核会议对本次发行项目进行审核,进行表决并提出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2022年12月9日,本保荐机构股票保荐承销业务立项审核委员会在深圳市安联大厦安信证券本部召开了2022年度第39次会议,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立项申请获得通过。

2023年2月27日,项目组向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提交了现场内核申请。2023年3月,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对中信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实施了现场核查工作。审核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会议于2023年6月27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核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参会内核委员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听取了发行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发现问题的说明,最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了表决。会后,项目组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完善了申请文件,并将根据内核会审核意见补充修改的申请材料提交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委员审阅。

经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中信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通过安信证券内核。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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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董事会事先确定投资者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情况将在本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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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中信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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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就自身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服务对象中信博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中信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方式主要包括:1、获取发行人与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协议/合同、付款凭证;2、通过公开网络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工商信息。

经核查,中信博分别聘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

除了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还聘请了以下第三方机构:

1、由于撰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中信博还聘请了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针对境外控股子公司Jash Energy Private Limited的经营合规性,中信博聘请了印度当地Lexport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出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报文件排版制作、打印装订、内容复核等需要,中信博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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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信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除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机构、文印机构外,本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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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中信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的充分沟通,并经公司内核小组进行评审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一)对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逐项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中信博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2022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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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提议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11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系列议案,批准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2023年7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依据《公司法》对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

1、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属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4、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核查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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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资料;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取得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搜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131号《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705号)。发行人已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度审计报告》,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蔡浩,实际控制人为蔡浩和杨雪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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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项目备案资料;了解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和募投项目实施前景;查阅产业政策,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及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情况;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产生同业竞争。

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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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依据合理。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锁定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五十九条规定。

三、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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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在相关公告文件中就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事项等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针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事宜,发行人已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拟定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发行人主要风险的提示

1、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光伏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光伏产业属于我国重点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其发展受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宏观经济波动、国际贸易形势、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周期性波动特征。公司主要产品光伏支架直接应用于光伏电站建设,公司经营不可避免地受到光伏产业周期波动的影响。未来,如果光伏下游应用市场景气度下滑,出现产能过剩或需求衰退等情形,将直接影响公司光伏支架产品的市场需求,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随着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旺盛的市场需求不仅使得光伏产业链各环节主要企业不断扩大产能规模或围绕上下游产业链进行一体化投资,还吸引了诸多其他行业企业跨界进入光伏领域,使得行业内企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如果公司不能充分发挥各个维度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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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将对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包括钢材、铝材、外购部件等,其中钢材为最主要的原材料。钢材作为大宗商品,其价格波动较大。若未来钢材价格出现持续上涨,而公司未能有效提价,将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国际贸易环境恶化风险

我国光伏产品出口受国际贸易保护政策影响较大。海外市场是公司收入的重要增长点,因此国际贸易政策对海外市场的开拓具有重要影响。近年来,国际贸易环境日趋复杂,全球经济面临主要经济体贸易政策变动、局部经济环境恶化以及地缘政治局势紧张的情况。未来若客户所在地区因国际贸易摩擦升级导致相关国家或地区采取限制政策、提高关税或其他贸易保护措施,将直接影响公司海外市场布局及利润空间。

(5)境外市场经营风险

公司积极推进业务布局全球化,已经在印度设立了海外生产基地,产品已经累积销往了全球40余个国家,并设立了多个海外分支机构或服务中心。公司境外生产经营将受到国际政治关系、国际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税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还可能面临国际关系变化及相关国家非理性竞争策略等不确定风险因素的影响,使公司面临着境外业务经营失败或遭受境外经营损失的风险。

(6)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42亿元、2.55亿元、4.93亿元、8.69亿元,占各期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5.19%、4.94%、8.82%、13.29%,整体规模较大。若未来下游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则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情况,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毛利率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0.83%、11.74%、12.44%、15.87%,受原材料价格变动、市场供需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销售毛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已逐步趋于稳定。未来,若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成本控制以提升运营效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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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市场竞争加剧、行业景气度下降、公司竞争力下降等情况,导致公司议价能力下降,都可能导致公司销售毛利率面临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8)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销往海外,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欧元进行结算。由于人民币汇率可能受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在人民币升值情况下,外汇结汇为人民币时,汇率的波动会对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随着公司境外业务收入规模逐步扩大,若未来人民币出现较大升值,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下属的控股、参股公司数量也持续增加,大大增加了公司内部管理的难度。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内控体系不能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优化调整,或公司管理层不能持续提高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均可能使公司管理层无法及时、有效的做出正确经营决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制约公司的长远发展。

2、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核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发行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3、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虽然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间宏观政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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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的变动、行业竞争情况、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市场容量发生不利变化等因素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募集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实施过程中发生延迟等不确定性事项,也会对募资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较大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虽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公司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技术、人员、管理和资源优势,公司也针对募投项目达产后的新增产能制定了一系列消化产能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深化客户合作、拓宽销售渠道等,对未来产能的消化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由于市场未来存在不可预见性,如果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环境、技术水平、客户需求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将会影响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同时,如果未来出现下游光伏新增装机规模不及预期、客户拓展不及预期、竞争对手恶性竞争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新增产能难以消化的风险。

(3)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租赁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西部跟踪支架生产及实证基地建设项目”拟由全资子公司准格尔信博实施,该项目包括跟踪支架生产基地建设及实证基地建设两部分,公司拟通过租赁厂房及土地的方式予以实施。

该项目跟踪支架生产基地建设部分由准格尔信博租赁现有工业厂房实施,准格尔信博已与厂房出租方内蒙古准格尔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厂房面积10,978.15平方米,厂房用途为工业,租赁期限三年,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目前,出租方用于出租的房产暂未取得权属证明。

该项目实证基地建设拟由准格尔信博租赁土地实施,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准格尔信博已与内蒙古准格尔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意向协议》,拟租赁土地面积500亩(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租赁期限10年,意向协议签订生效后,出租方即依约统筹土地流转,具备交付条件后,双方签订正式土地租赁合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出租方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意向协议的约定统筹土地流转等相关工作,暂未取得相应土地的使用权。

由于未来拟租赁的厂房及土地的出租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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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密切关注出租方相关权证的办理进度。

若未来募投项目的场地租赁出现无法正常实施、需要搬迁或发生纠纷的情形,或出租方内蒙古准格尔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产权证书,则公司可能面临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募投项目实施场地而导致经营成本增加、搬迁损失、项目进度延后等风险,进而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1、全球能源革命不断深化推进,以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蓬勃发展

能源是生产、生活的基础,相对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而言,新能源是指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代表的能源,具有显著的清洁能源特征。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深刻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同时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推动了以“零碳转型”为代表的全球新一轮能源革命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此外,随着近年来地缘政治、军事冲突愈演愈烈,能源安全作为关系到国家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受到全球主要国家的重点关注。

在新能源产业中,光伏产业发展相对成熟,是全球新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全球能源科技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均高度重视光伏产业的发展,全球光伏产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根据CPIA数据,2011-2022年期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量从30.2GW增长至230GW,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0.27%。在新装机量方面,近年来受益于中国光伏产业的持续发展以及印度、中东以及拉美等新兴光伏市场拉动,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同样保持快速增长趋势。

未来,随着全球气候及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低碳经济、碳中和等绿色发展观得到普及与深化发展,世界各国将持续加码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投资力度。太阳能作为储备量丰富的清洁能源,仍具有可观的发展潜力,将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迅速发展,成为全球能源转型的重要途径之一,具备广阔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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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碳战略”成为国家重点发展战略,我国步入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新阶段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我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

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引导下,我国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及消费量显著提升。在供给方面,根据中电联数据,截至2022年末,我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25.6亿千瓦,其中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2.7亿千瓦,同比增长

13.8%,占总装机比重上升至49.6%,同比提高2.6个百分点。电力行业延续绿色低碳转型趋势。在消费方面,根据中电联及国家能源局数据,2022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约为8.64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6%。预计2023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9.15万亿千瓦时,比2022年增长6%左右。发电量方面,全口径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同比增长8.7%,占总发电量比重为36.2%,同比提高1.7个百分点,其中全口径并网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同比分别增长16.3%和30.8%。

随着近年来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及消费量的不断提升,目前我国新能源产业已进入“由补充到主体”时代,未来,新能源行业将进入“市场化、竞争化”的发展新阶段、关键期及窗口期。

3、光伏产业是我国优势产业,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光伏产业是半导体技术与新能源需求相结合而衍生的产业。大力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十数载的发展,光伏产业已成为我国少有的形成国际竞争优势、实现端到端自主可控、并有望率先成为高质量发展典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推动我国能源变革的重要引擎。目前我国光伏产业在制造业规模、产业化技术水平、应用市场拓展、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均位居全球前列。

根据CPIA数据,2022年我国光伏产值(不含逆变器)超1.4万亿元,同比大幅增长95%,光伏组件产量连续16年位居全球首位,多晶硅产量连续12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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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全球首位,光伏新增装机容量连续10年位居全球首位。在装机容量方面,根据CPIA数据,2011-2022年我国光伏年新增装机容量由2.70GW增长至87.41GW,2022年同比大幅增长59.3%。

目前,虽然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但相较于我国丰富的太阳能资源,我国光伏产业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明确大力发展太阳能发电产业是加快推动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必要之举,要求全面推进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光伏基地项目建设。2022年6月,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九部委发布的《“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要求,“十四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

4、我国光伏产业链智能化发展趋势显著,光伏跟踪支架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近年来,随着5G通信、人工智能、先进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光伏产业融合创新,以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求为导向,构建智能光伏产业生态体系成为我国光伏产业的主流趋势之一。加快提升全产业链智能化水平,增强智能产品及系统方案供给能力,鼓励智能光伏行业应用,成为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重要手段。

跟踪系统(跟踪支架)是智能光伏关键器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CPIA数据,在整个光伏发电系统的成本构成中,支架成本约占电站投资成本的12-18%,支架产品的不断创新升级,是光伏电站降本增效的关键。相较于固定支架,在合适的条件下,跟踪支架可以根据太阳角度进行调节的特点,让光伏组件保持朝向阳光照射的最佳角度,使其发电量明显优于固定支架,发电量增益通常在5%-35%之间。根据CPIA数据,截至2022年末我国跟踪支架渗透率约为12%,未来随着其成本的下降以及可靠性的解决,市场占比将稳步提升。

(二)本次募投项目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

1、积极响应国家大力发展光伏产业政策要求,提升公司行业综合竞争力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正式提出“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战略目标。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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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标志着我国步入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新阶段。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

光伏产业是基于半导体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而融合发展、快速兴起的朝阳产业,也是实现制造强国和能源革命的重大关键领域,是我国实现“双碳”战略目标的重要抓手。在此背景下,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公司光伏支架产品及其核心零部件的生产制造能力、实现技术研发能力的升级发展,从而有效提升公司在光伏支架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为公司在未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持优势竞争地位提供有力支撑。

2、扩大光伏支架产品生产制造能力,为未来业务的拓展提供产能基础

公司是全球光伏支架领域的领先厂商,在行业内具备较为显著的产能规模优势。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拥有光伏支架年设计产能12.2GW,2022年光伏支架出货量达到10.55GW。在跟踪支架方面,2022年公司跟踪支架出货量为

3.33GW,2017-2022年间,公司光伏跟踪支架出货量合计超过了12GW。根据全球光伏产业研究机构Wood Mackenzie报告,2017-2022年间,公司光伏跟踪支架累计出货量位列全球第五,具备较为突出的市场地位。

未来,在全球新能源革命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全球及我国光伏产业有望保持蓬勃发展,从而对光伏支架产品形成稳定的市场需求。此外,随着我国光伏产业“降本增效”要求不断提高、光伏产业智能化趋势的不断加深,锌铝镁支架、柔性支架以及跟踪支架等产品的市场渗透率将进一步提升,对行业内光伏支架厂商的产能规模要求进一步提高。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现有光伏支架产品的生产能力,同时新增柔性支架等新产品的产能,为未来业务的拓展提供充足的产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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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化产业一体化布局,加强光伏支架业务市场竞争力

目前,在经营模式方面,光伏支架行业主要包括“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研发设计+委外生产”以及“代工生产”等模式。其中,“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是我国光伏支架企业选择的主要经营发展模式。在该模式下,光伏支架企业集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与一体,能够最大程度的把控生产交付进度,保证产品的质量,同时有效地控制生产成本。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利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光伏跟踪支架核心零部件平行驱动器的新建产能,在公司现有产业一体化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产业链布局,在充分保证产品质量及交付的情况下,有效控制光伏支架生产成本,在国际贸易环境波动的情况下,能够有效确保对下游客户的高品质交付,从而加强光伏支架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加大柔性支架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主营业务发展潜力

渔光互补、农光互补等“光伏+”模式能够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太阳能资源,具有较高的经济性和投资价值,近年来在政策的引导下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

传统光伏支架由于占地面积大、场地平整度要求高、土地无法二次利用等原因,在“光伏+”模式下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柔性支架具有结构简单、材料用量少、质量轻、建设周期短等优势,能够广泛应用于各类复杂地形,能很好的匹配“光伏+”模式,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目前,公司已经成功开发出柔性支架产品及其应用方案,正在推进相关产品的市场导入。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利用部分募集资金加大对柔性支架产品的投入,推动公司柔性支架的市场应用推广,进一步丰富公司在光伏领域的产品体系,有效提升主营业务的发展潜力。

5、加大技术研发力度,为未来业务拓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通过前期的快速发展积累,全球光伏产业开始进入技术创新密集爆发期,以双面组件等新型光伏组件技术不断取得突破,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光伏产业不断结合,智能制造需求不断提升,微电网、智能电网等光伏发电与电网不断深入融合,对作为光伏产业内企业的技术实力要求不断提升。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在常州建设研发实验室,在西部建设在真实场景下的全配套、大容量、全天候长期稳定的实验测试场地,引进先进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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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设备及专业人才,加大对固定支架、跟踪系统等领域前沿技术的研发,进一步丰富公司的核心技术体系,为未来产品的升级迭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从而提升公司光伏支架等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竞争力。

6、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不断增长的营运资金需求

公司所处行业为光伏行业,具有显著的资金密集特征,产能的扩建、技术研发活动的开展、生产运营、产品服务的市场应用推广以及人才招募都需要大量的持续资金投入。一方面,随着公司光伏支架业务的持续发展以及跟踪支架在我国光伏产业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满足其日常运营需求;另一方面,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现有产品线,逐步拓展柔性支架、锌铝镁支架等新产品,不断拓宽下游市场覆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公司亟需进一步提升资金实力,在满足未来业务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支持现有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本次发行中的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亦将优化公司现有的资产负债结构,缓解中短期的经营性现金流压力,降低财务风险。与此同时,从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角度,资金实力的增强,将有助于公司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平台优势,在产业链布局、新业务开拓、人才引进及技术研发创新等方面实现优化,持续提升主营业务的深度及广度,敏锐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签字保荐代表人尹泽文、郑旭的情况说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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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的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毛凌馨
保荐代表人签名:
尹泽文郑 旭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徐荣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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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的签署页)

内核负责人签名:
许春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1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的签署页)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廖笑非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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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的签署页)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王连志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3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的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保荐书

3-1-34

附件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授权尹泽文、郑旭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尹泽文未在科创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郑旭未在科创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尹泽文郑 旭
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保荐书

3-1-35

附件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签字保荐代表人尹泽文的情况说明与承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保荐机构,对该项目之签字保荐代表人尹泽文说明与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说明与承诺出具日,尹泽文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项目情况:

无。

(二)尹泽文最近3年内没有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尹泽文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情况:

1.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四)保荐机构已履行保荐职责,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尹泽文具体负责本次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工作。

签字保荐代表人尹泽文已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综上,签字保荐代表人尹泽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与承诺。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保荐书

3-1-36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签字保荐代表人尹泽文的情况说明与承诺》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尹泽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保荐书

3-1-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签字保荐代表人郑旭的情况说明与承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保荐机构,对该项目之签字保荐代表人郑旭说明与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说明与承诺出具日,郑旭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项目情况:

无。

(二)郑旭最近3年内没有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郑旭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情况:

1.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2.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四)保荐机构已履行保荐职责,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郑旭具体负责本次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工作。

签字保荐代表人郑旭已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综上,签字保荐代表人郑旭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与承诺。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保荐书

3-1-38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签字保荐代表人郑旭的情况说明与承诺》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 旭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