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博: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中信博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9月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6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6,053,79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8.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1,289,99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3,226,696.7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1月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138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4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光伏跟踪系统平行驱动器产能扩建项目 | 304,145,000.00 | 257,585,000.00 | 257,585,000.00 |
2 | 宿松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配套产业园项目 | 308,867,900.00 | 243,080,000.00 | 243,080,000.00 |
3 | 西部跟踪支架生产及实证基地建设项目 | 306,445,000.00 | 254,375,000.00 | 236,311,696.74 |
4 | 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 | 77,060,000.00 | 56,250,000.00 | 56,250,000.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500,000,000.00 | 290,000,000.00 | 290,000,000.00 |
合计 | 1,496,517,900.00 | 1,101,290,000.00 | 1,083,226,696.74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以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后的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项目后续投资。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8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206,432,797.75元,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206,432,797.75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1 | 光伏跟踪系统平行驱动器产能扩建项目 | 257,585,000.00 | 93,795,168.32 |
2 | 宿松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配套产业园项目 | 243,080,000.00 | 106,945,187.08 |
3 | 西部跟踪支架生产及实证基地建设项目 | 236,311,696.74 | 5,692,442.35 |
合 计 | 736,976,696.74 | 206,432,797.75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2534号)。
四、审议程序
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06,432,797.7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06,432,797.7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规定。监事会同意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2534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信博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徐长浩 | 郑 旭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