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创精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简称:富创精密证券代码:6884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目 录 ...... 1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5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5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及数量 ...... 6
(三)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9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7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17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九)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9(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一)其他相关意见 ...... 20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4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咨询方式 ...... 22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富创精密、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09.SH |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归属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监管指南》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
《公司章程》 | 指 |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二、声明
除非另有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富创精密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富创精密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富创精密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计划由富创精密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根据相关政策环境、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富创精密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形成的《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7人,约占公司2023年底员工总数的
1.85%。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郑广文先生。郑广文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其优秀的战略眼光与经营策略让公司紧跟市场发展脚步,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发展战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郑广文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利于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部分外籍员工作为公司的核心骨干,对于公司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附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股权激励的实施能稳定现有外籍骨干,并持续吸引优秀人才,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将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郑广文先生及部分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公司2024年第三季
度报告披露前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作废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1 | 郑广文 | 中国 | 董事长、总经理 | 20.00 | 12.1212% | 0.0957% |
2 | 倪世文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4.00 | 2.4242% | 0.0191% |
3 | 陈悉遥 | 中国 | 副总经理 | 4.00 | 2.4242% | 0.0191% |
4 | 宋岩松 | 中国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4.00 | 2.4242% | 0.0191% |
5 | 宋洋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4.00 | 2.4242% | 0.0191% |
6 | 李吉亮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2.00 | 1.2121% | 0.0096% |
7 | 安朋娜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1.00 | 0.6061% | 0.0048% |
8 | 张少杰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1.00 | 0.6061% | 0.0048% |
9 | 褚依辉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1.00 | 0.6061% | 0.0048% |
10 | 李生智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1.00 | 0.6061% | 0.0048% |
小计 | 42.00 | 25.4545% | 0.2009% | |||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共37人) | 102.60 | 62.1818% | 0.4908%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 144.60 | 87.6364% | 0.6917% | |||
三、预留部分 | 20.40 | 12.3636% | 0.0976% | |||
合计 | 165.00 | 100.0000% | 0.7893%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广文先生,除此以外,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及数量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905.3334万股的0.789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4.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905.3334万股的0.691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7.6364%;预留20.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905.3334万股的0.0976%,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2.363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执行中,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需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预留部分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一致;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若存在尚未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则该部分权益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
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票同样不得归属。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38.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8.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38.00元,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8.9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4.5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5.14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8.9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2.68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0.6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74.75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84%。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在公司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进行归属,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期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考核年度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对应考核年度 |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亿元)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4年 | 4.00 | 2.50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5年 | 5.50 | 4.00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2024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A) | A≥Am | X=100% |
Am>A≥3.50 | X=45% | |
3.50>A≥3.00 | X=33% | |
3.00>A≥An | X=26% | |
An>A | X=0% | |
2025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A) | A≥Am | X=100% |
Am>A≥5.00 | X=45% | |
5.00>A≥4.50 | X=33% | |
4.50>A≥An | X=26% |
An>A | X=0% |
注:上述及下文“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需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若存在尚未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则该部分权益作废失效。
各归属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实际可归属数量,根据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A、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票数量:
考核结果 | A+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100% | 100% | 80%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富创精密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富创精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富创精密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4、富创精密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5、富创精密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富创精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及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富创精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富创精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郑广文先生。郑广文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其优秀的战略眼光与经营策略让公司紧跟市场发展脚步,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发展战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郑广文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利于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部分外籍员工作为公司的核心骨干,对于公司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附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股权激励的实施能稳定现有外籍骨干,并持续吸引优秀人才,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将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郑广文先生及部分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富创精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富创精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8.00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8.9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4.5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5.14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8.9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2.68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0.6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74.75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84%。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富创精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10.6条规定,相关定价方法和定价依据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富创精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富创精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各批次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对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次解除限售,各批次对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比例分别为占获授总股数的50%、50%。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需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预留部分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一致;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若存在尚未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则该部分权益作废失效。归属条件达到后,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富创精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富创精密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富创精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富创精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未来业绩的持续发展受市场环境波动、终端市场变动以及行业周期性轮动的影响,同时公司还面临着较为激烈的行业竞争。在此背景下,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制定了以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基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其中,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重叠考核年份。针对重叠考核年份,本激励计划相应业绩指标可能低于前期业绩指标,主要系公司目前所处行业和市场环境较前期激励计划制定时发生了较大变化,且未来政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非经常性损益可能发生变化,如本激励计划重叠考核年度仍然按照前期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将削弱本激励计划对于核心人才的激励性,与股权激励的初衷相悖,不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不利于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了降低外部环境波动对公司激励措施有效性的影响,更有效地发挥激励效果,稳定核心团队,公司结合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公司经营环境和历史业绩,以及未来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和公司战略规划等综合因素,充分考虑了
各个归属期考核指标的可实现性并兼顾了对公司员工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制定了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富创精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相关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富创精密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7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富创精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富创精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富创精密股东大会决议批。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锦沛
联系电话:010-60837199
传真:010-6083888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楼
邮编:100026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