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外山: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10 证券简称:山外山 公告编号:2023-046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1号8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1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3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52,141,392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52,141,39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6.0266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6.026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光勇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因此无法现场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喻上玲女士为会议主持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李丽山先生因在外地出差的原因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喻上玲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2,141,39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2,141,39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2,141,39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14,269,53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14,269,53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14,269,53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高光勇、任应祥以及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议案1、2、3回避表决。
4、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1),公司独立董事陈定文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陈定文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显慧、范央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