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172号)批复,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震有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6.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666.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159.61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已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于2023年6月聘请德邦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指派徐海平先生、杨启航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德邦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栋22层 |
法定代表人 | 武晓春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徐海平、杨启航 |
联系电话 | 021-68761616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418 |
法定代表人 | 吴闽华 |
实际控制人 | 吴闽华 |
董事会秘书 | 薛梅芳 |
注册资本 | 19,361.00万元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五层、六层、十一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五层、六层、十一层 |
公司网址 | www.genew.com.cn |
联系电话 | 0755-8139558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7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荐机构根据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震有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二)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震有科技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三)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震有科技业务情况,对震有科技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四)保荐机构督导震有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五)保荐机构督促震有科技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六)保荐机构对震有科技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震有科技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七)保荐机构督促震有科技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审阅;
(八)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震有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九)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震有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十)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震有科技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十一)保荐机构制定了对震有科技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
由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3年6月29日,德邦证券作为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指定徐海平、杨启航接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
司的赵亮、马峥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
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震有科技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不存在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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