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关于收到《调解书》暨仲裁进展的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调解书》暨仲裁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调解结案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震有科技”或“申请人”)为仲裁申请人
?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 涉案金额:涉案货款人民币61,667,200元以及与本次仲裁相关的其他费用,前述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62,210,184.90元。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调解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仲裁基本情况
公司前期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冶集团”或“被申请人”)签署了《工程物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和《工程物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8日、2024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及《关于日常经营合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公司已就与中国五冶集团签署的《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纠纷一事向成都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4)成仲案字第761号],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公
司与中国五冶集团的购销合同纠纷仲裁案(以下简称“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二、仲裁进展情况
经成都仲裁委员会调解,申请人震有科技与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就本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24年7月22日,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2024)成仲案字第761号],主要调解结果如下:
1、双方确认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62,210,184.90元:第一笔款项为被申请人就《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尚欠申请人的货款人民币61,667,200元;第二笔款项为申请人因本案仲裁纠纷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人民币542,984.90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仲裁费)。
2、被申请人分四期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2,210,184.90元欠款:被申请人应于2024年7月22日支付25,000,000元;于2024年8月25日前支付5,000,000元;于2024年9月25日前支付10,000,000元;于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22,210,184.90元。
3、若被申请人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应付款项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全部四期款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
5、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调解,且震有科技已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中国五冶集团支付的第一期款项25,000,000元,但仍存在中国五冶集团未能按照《调解书》要求按期履行剩余付款义务的可能性,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推进《调解书》履行进程,若后期
中国五冶集团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欠款,届时公司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收款项,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次仲裁调解事项为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