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重工:《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29  铁建重工(688425)公司公告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健全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薪酬管理,确 保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个人贡献、市场水平相匹配,促进 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 工程师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战略导向与业绩挂钩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履职绩效、长期发展目标深度绑定,强化绩效薪酬占比。

(二)结构合理与风险共担原则。实行“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元结构,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市场对标与公平公正原则。参考行业、区域及央 企同类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兼顾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力。

(四)程序合规与公开透明原则。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依规 披露。

(五)递延支付与追索扣回原则。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 付、止付、追回机制,强化责任与风险约束。

(六)长期激励与稳定发展原则。通过中长期激励引导 关注公司长期价值与核心竞争力提升。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职责权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 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 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发展改革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薪酬方案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 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 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 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集团公司领导 人员薪酬管理办法》《高中层干部与基层职务员工月度基 本薪酬管理办法》和《高中层干部与AB职衔层级员工年度 绩效薪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其所任职务领取职务对 应的薪酬;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由年度基本报酬、会议津贴构成。 其中: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基本报酬为10万元/年,其他独立 董事基本报酬为8万元/年;董事会会议津贴为3000元/次, 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2000元/次。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薪酬 管理办法》《高中层干部与基层职务员工月度基本薪酬管 理办法》和《高中层干部与AB职衔层级员工年度绩效薪金 管理办法》等规定,领取职务对应的薪酬。薪酬结构由基

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 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50%。

第四章支付、递延与追索扣回机制

第八条支付安排

月。

(一)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年度付薪月数共计12 个

(二)绩效年薪:考核绩效年薪当年支付70%,延期支 付30%。每年延期支付的考核绩效年薪均递延至3 年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主要是指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 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并支付。

第九条追索扣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对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予以追 回、止付或减发: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虚假记载等导致财务报表追溯 重述、业绩虚增的;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调整、处分、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等需追索扣回的;

(四)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岗位变动调离本企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等非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 期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

任期激励收入。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任期未满 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其他因非个人原因离职的,根 据离职具体情况,由公司研究决定其任期激励与绩效年薪核 算与兑现方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解释,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