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查股网  2024-02-07  康为世纪(688426)公司公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与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紧密结合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所需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本页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肖 潇:____________

李映红:____________

胡宗亥:____________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