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185人调整为182人,对应释放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368.90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2日,并同意以10.1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2名激励对象授予368.90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肖 潇、李映红、胡宗亥
2024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