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诚健华:关于2023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2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 核查意见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2023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除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Renbin Zhao(赵仁滨)博士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认为,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202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