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创能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6年8月)

查股网  2026-08-28  时创能源(688429)公司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 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 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重大过失或不作为,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问责 对象”或“问责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期间发生的违规失职行为, 不因职务调整、离职、退休等情形免除相应责任。

第四条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及客观及时 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 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严重影响公 司总体工作的;

(三)管理不作为,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 纵容的;

(四)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与 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

(六)因主观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 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徇私舞弊或渎职、严 重失职行为的;

(九)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挪用公司资金或未经批准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

的;

(十一)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十二)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导致公司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处罚的;

(十四)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 责的其他情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四)警告;

(五)留职察看;

(六)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七)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八)赔偿损失。

根据过错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并依照适用法律、《公司章程》等规定, 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七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因过失造 成经济损失的,视过错情节、损失大小、责任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的;

(四)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 事人责任;

(五)其他董事会认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公司调查,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打击、报复、陷害、 举报人、调查人的;

(三)拒不执行董事会的问责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问责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线索的,公司应当固定 相关证据,终止内部问责核查程序并依法移交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处理。外部机关 的调查及处理程序,不影响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履职过错开展内部合规追 责。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任何部门和全体员工均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举报 问责对象违反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 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三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十四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 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董事会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复核结论, 复核结果为公司最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涉及法定披露事项的问责结果、整改情况,公司严格按照适用法律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涉及法定披露的内部问责事项,作为公司内部治理资料 归档留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