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粉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过对姜珊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姜珊女士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姜珊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姜珊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贺春___________郭华___________
曲选辉___________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