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科技: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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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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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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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各部门、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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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核表》(附件1)和有关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说明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等,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申请部门、子公司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核查资料完整性,认为有必要补充提
供相关材料的,申请部门、子公司应配合提供。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暂缓、豁免事项提交董事会秘书
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归档保管暂缓、豁免披露登记审
批等有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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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第十二条 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漏报、迟报需暂缓、豁免的信息,未及时办理暂缓、豁免程序,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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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核表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申请类别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登记事项暂缓、豁免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原因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是否填报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