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环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经主任委员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提名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