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环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7-11  金科环境(688466)公司公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张慧春、陈安娜、 连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4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2024 年9 月至2026 年3 月唐山艾瑞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 艾瑞克”)与你公司构成关联关系,2024 年至2026 年分别发生关联交易2,158.77 万元、4,684.91 万元、1,111.69 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 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四十二条的相 关规定,张慧春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安娜作为公司董秘、连菲作为公司 时任监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自查及补审议情况

(一)自查及披露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自查发现。公司于发现后第一时间在《金科环境: 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1)中进行了披露:

金科智水(唐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水唐山”)向唐山艾瑞克收 取项目运营服务费系子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相关交易模式、定价依据及预 计金额在2019 年已经履行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在《金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详实的信息披 露;2024 年9 月6 日至2026 年3 月30 日期间唐山艾瑞克成为公司关联方,系 因公司补选连菲女士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而被动形成;在唐山艾瑞克于2024 年9 月6 日成为公司关联方前后,智水唐山向唐山艾瑞克收取的运营服务费单价 未发生变化,系商业谈判,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 年6 月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关联交易补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2026 年7 月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充确认子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上述自查发现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补充审议,于7 月4 日披露了《关于补充确认子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22)。公司将尽快召开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

三、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函件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 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肃整改,在要求的期限 内完成并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