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美诊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同行业、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公司年度效益、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考核目标完成相结 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六)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以其所任具体岗位确
定薪酬,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相关规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固定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同行业标准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如未与公司就其薪酬或津贴签 署任何书面协议,则不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或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与公司就其 薪酬或津贴签署合同等书面协议的,按合同约定领取薪酬;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 岗位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相关董事不领取额外的董事津贴。岗位薪酬由固定薪 酬和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固定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等因 素确定;绩效薪酬比例不低于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基数总额的50%,计发原则: 以公司经营业绩为依据,根据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四)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 权激励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
发放相关制度确定。
第八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 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务或费用。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按前述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平、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公司预算、岗位调整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
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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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