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等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