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2-27  阿特斯(688472)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阿特斯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1,058,824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0,575.2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扣除发行费用共计27,792.8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募集资金净额为572,782.4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6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01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7月8日全额行使,对应新增发行股数81,158,500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622,217,324股,公司总股本由3,607,058,824股增加至3,688,217,324股。获授权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10日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的募集资金合计90,085.94万元划付给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11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33号《验资报告》。综上,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22,217,324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90,661.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7,815.7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2,845.46万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662,845.4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金额为400,000.00万元,超募资金为262,845.46万元。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总投资额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产能配套及扩充项目734,133.02265,000.00
1.1年产10GW拉棒项目西宁阿特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93,255.87100,000.00
1.2阜宁10GW硅片项目阜宁阿特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59,100.1530,000.00
1.3年产4GW高效太阳能光伏电池项目盐城阿特斯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0,000.0070,000.00
1.4年产10GW高效光伏电池组件项目宿迁阿特斯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1,777.0065,000.00
2嘉兴阿特斯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研究院建设项目嘉兴阿特斯光伏技术有限公司26,419.9015,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0120,000.00
合计880,552.92400,000.00

2023年7月19日和8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共计人民币78,85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的比例为29.999%。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7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2023年11月28日和12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本次投资建设项目扬州阿特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4GW太阳能单晶硅片项目,总投资金额预计90,000.00万元(最终项目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50,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公司本次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

(3)回购股份数量: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0.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4,970.18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3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0.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2,485.09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用途拟回购资金总额(亿元)按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数量(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回购实施期限

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5-102,485.09-4,970.180.67-1.35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回购的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6、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

7、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12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8、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0.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49,701,789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5%。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回购前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239,771,31487.843,289,473,10389.1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48,446,01012.16398,744,22110.81

总股本

总股本3,688,217,324100.003,688,217,324100.00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0.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24,850,89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7%。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回购前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239,771,31487.843,264,622,20888.5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48,446,01012.16423,595,11611.49

总股本

总股本3,688,217,324100.003,688,217,324100.00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2、以上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9、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48.9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10.73亿元,流动资产416.84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0亿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1.54%、4.75%、2.40%。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

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7.41%,货币资金为187.95亿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促进公司盈利能力等经营业绩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10、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存在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上述主体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的情况。在回购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无增减持股份计划。在上述期间若实施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11、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瞿晓铧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2024年2月7日,瞿晓铧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提议人瞿晓铧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瞿晓铧先生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4、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6)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年2月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瞿晓铧先生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二)2024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阿特斯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魏先勇 薛昊昕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