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7  阿特斯(68847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04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年2月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瞿晓铧先生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2024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公司本次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

(3)回购股份数量: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0.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4,970.18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3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0.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2,485.09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用途拟回购资金总额(亿元)按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数量(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回购实施期限

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

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5-102,485.09 -4,970.180.67-1.35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回购的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6、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7、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12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8、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0.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49,701,789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5%。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回购前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239,771,31487.843,289,473,10389.1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48,446,01012.16398,744,22110.81

总股本

总股本3,688,217,324100.003,688,217,324100.00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0.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24,850,89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7%。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回购前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239,771,31487.843,264,622,20888.5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48,446,01012.16423,595,11611.49

总股本

总股本3,688,217,324100.003,688,217,324100.00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2、以上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9、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48.9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10.73亿元,流动资产416.84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0亿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1.54%、4.75%、2.40%。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7.41%,货币资金为187.95亿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促进公司盈利能力等经营业绩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10、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存在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述主体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的情况。在回购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无增减持

股份计划。在上述期间若实施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11、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瞿晓铧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2024年2月7日,瞿晓铧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提议人瞿晓铧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瞿晓铧先生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4、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6)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二、专注公司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是全球主要的光伏组件和大型储能系统产品制造商之一,核心业务为晶硅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品质可靠、技术领先、性价比高的组件产品。公司以光伏组件业务为基础,向光伏应用解决方案领域延伸。光伏应用解决方案包括大型储能产品、户用储能产品、光伏系统业务和光伏电站工程EPC业务。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秉承“卓尔不同”的经营理念和“成就客户、创新思变、百折不挠、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实现“让太阳能走进千家万户,给子孙后代更美好的地球”的企业愿景。基于公司在光伏组件技术、国际化经营能力、品牌和渠道、运营效率、盈利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公司拟通过如下战略规划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1)利用好光伏老旧产能小(历史包袱轻)的有利条件,快速形成N型产能的后发优势,稳步提升组件业务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2)发挥储能业务在手订单多、海外市场渠道和服务能力强的优势,围绕储能业务打造第二增长曲线;(3)光储主业协同发展,电力电子和分布式储能等新业务配合,形成一体化的光储制造和系统集成能力,拓宽应用边界和市场机会,创造多元价值。

三、加强募投项目管理

公司将会加强募投项目管理,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募集资金相关法规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切实保证募投项目按规划顺利推进,以募投项目的落地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收益,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四、重视投资者回报

公司将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现金分红,并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到公司利用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和自有资金,能够保证未来经营的进一步稳健增长,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

五、加强投资者沟通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投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上证e 互动、电话、邮件等诸多渠道,将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情况,及时、公开、透明地传达给了市场参与各方。公司将积极与投资者保持密切沟通,打造高效透明的沟通平台。

公司将持续评估本次“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通过良好的业绩表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积极的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回馈投资者的信任,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共同促进科创板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