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并于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
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和子女。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9日